来源:网页 2025-04-29
为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省际联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3.报名办法:
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豫考普〔2024〕29号)要求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及有关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高考、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往年被录取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
6.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10.体检工作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体检医院(医疗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告知考生,并由其本人确认签字。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我省为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下同)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4.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5.各级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省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和教育部。
16.2025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3门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外语科目考试含笔试和听力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从历史和物理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高校组织安排。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全国统考科目中语文、数学,每门满分150分,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外语满分150分。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00分,首选科目以原始成绩计入高考文化成绩,再选科目依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等级赋分办法的通知》(豫考科〔2024〕2号),将每门原始成绩转换为等级分数后计入高考文化成绩。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的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笔试部分120分换算为150分,换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四舍五入后,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文化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工作。
18.全国统考和选择性考试于6月7、8、9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6月7日:语文(9:00-11:30);数学(15:00-17:00)
6月8日:历史/物理(9:00-10:15);外语(15:00-17:00)
6月9日:化学(8:30-9:45);地理(11:00-12:15);思想政治(14:30-15:45);生物学(17:00-18:15)
19.考试必须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
20.所有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结束后,各地须配合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1.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只读邮件向考生发送电子成绩单。考生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网站上查询本人成绩。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录取率”等内容。
22.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是否有误、等级赋分是否有误、是否与公布的考生成绩一致,不复核评分宽严。复核结果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考生。
23.考生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保存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考生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信息等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将招生章程上传至“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系统”(网址:http://gxzszc.jyt.henan.gov.cn)进行核定,并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省教育厅核定通过的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均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办学性质(公办或民办),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要求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在豫招生高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定。
26.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系统”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haeea.cn)、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heao.com.cn)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便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传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核定、与国家及我省规定不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七、填报志愿
27.志愿分批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高职(专科)两个阶段,按类别分批次进行。
(1)普通类。设置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和普通高职(专科)批4个批次。
①普通本科提前批。包括军事类、公安类(含国家专项计划相关专业)、司法类(含国家专项计划相关专业)、师范类(含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相关专业)、行业类(含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相关专业)、其他类(含飞行学员、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及专业)。
②普通本科批。包括除普通本科提前批以外的本科高校及专业(含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相关专业)。
③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包括定向培养军士类、师范类、医学类、航海类。
④普通高职(专科)批。包括除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以外的高职(专科)专业。
(2)艺术类。设置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专科)批3个批次。
①艺术本科提前批。包括经批准使用校考成绩、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本科专业。
②艺术本科批。包括使用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本科专业。
③艺术高职(专科)批。包括使用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高职(专科)专业。
(3)体育类。设置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2个批次。
①体育本科批。包括使用体育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本科专业。
②体育高职(专科)批。包括使用体育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高职(专科)专业。
28.志愿设置
(1)普通本科提前批各类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4个“专业+院校”志愿(“1个专业+1个院校”为1个志愿填报单位,不设是否同意专业调剂选项,下同)。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类、司法类随该批录取,分别设置12个“专业+院校”平行志愿。
普通本科提前批各类不能兼报,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行业类中三所高校不能兼报,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所。
设军队招收飞行学员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和1个专业志愿,海、空军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2)普通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8个院校专业组志愿(1个院校专业组为1 个志愿填报单位,内设6个专业志愿及是否同意专业调剂选项,下同)。其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仅限取得相应资格的考生填报。
普通本科批单设特殊类型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相应资格的考生,可在以上2类中选报1类,不得兼报。
(3)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各类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4个“专业+院校”志愿。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各类不能兼报,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
(4)普通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8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5)艺术本科提前批设置1个院校志愿,内设4个专业志愿及是否同意专业调剂选项。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专科)批均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64个“专业+院校”志愿。
(6)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64个“专业+院校”志愿。
(7)艺术类和体育类不能兼报。艺术本科提前批、体育本科批、普通本科提前批不能兼报;艺术高职(专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不能兼报。
其他批次如出现兼报,按照各批次投档录取时间顺序进行投档。
29.志愿填报时间
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分3次进行:
(1)6月26日8:00—28日18:00。填报:军队招飞、普通本科提前批(专科层次公安类、司法类随该批填报)、艺术本科提前批、体育本科批志愿。
(2)6月30日8:00—7月3日18:00。填报:普通本科批(含特殊类型志愿)和艺术本科批志愿。
(3)7月5日8:00—7日18:00。填报: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普通高职(专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志愿。
30.志愿填报要求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完成志愿填报并保存,逾期不予补报。在规定的截止期前允许有2次修改,此后将无法更改。
(2)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完成后,即视为与高校之间的志愿约定生效,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考生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2025年起,我省不再打印考生志愿表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3)考生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和选考科目要求,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3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32.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志愿。
八、录取
33.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4.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5.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6.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教育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37.普通类录取批次依次为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和普通高职(专科)批。
强基计划在录取工作全面开始前按照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军队招飞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如军队招飞未被录取,考生仍可参加提前录取批次的军队、公安、司法、民航等院校的录取。
38.艺术类录取批次依次为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专科)批。
39.体育类录取批次依次为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
40.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分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1)普通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照顾政策分值,下同),区分首选科目,按照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历史类、物理类的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本科、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用于强基计划、军队招飞、高校专项计划等类型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均执行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各科类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区分首选科目,按照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各科类本科、高职(专科)批次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经批准使用校考成绩、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3)体育类。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区分首选科目,按照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41.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规则,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2.普通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即:按照高考文化总成绩,区分首选科目生成排序成绩(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排序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院校专业组(“专业+院校”志愿为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下同),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
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省教育考试院按计划数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数线上征集;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视情况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根据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进行补档。
艺术本科提前批投档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于高考文化总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招生院校选定的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具体办法按艺术、体育类招生文件执行。
43.特殊类型志愿投档时,高校专项计划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模拟投档线进行投档。高水平运动队投档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2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21〕11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4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以及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征集志愿。
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志愿时,须按要求签订并上交定向西藏就业承诺书。定向西藏、地方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等考生录取后,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51.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52.对普通类各批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招生计划时明确意见,我省将随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考试院不得为争取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在豫招生高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制作相应录取考生名册(电子名册),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电子印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提供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6.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并盖章后存入考生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5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本校核发的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填报志愿是考生自我承诺与高校的约定,对于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对上一年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本年度报名参加高考,结合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志愿设置情况,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有关批次(类别),允许其填报志愿的数量不超过24个。
对本年度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下一年报名参加高考,仍将根据我省志愿设置情况进行适度限制。考生履行志愿约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 的 保 送 生 数 据 库 上 传 至 教 育 部 “ 阳 光 高 考 ” 平 台(https://gaokao.chsi.com.cn)。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提供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录取数据库(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我省本、专科层次招生均不组织补录。
61.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来源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
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63.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录取新生复查
65.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十一、招生经费
66.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校(含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68.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违规承诺争抢生源的高校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授权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和选择性考试考务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规定。
72.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及时了解更多高考政策信息、院校与专业选择、职业规划、学习方法、情绪管理、家庭教育等,可添加微信好友:jh211985,备注高考年份,邀请入群)